1.. 以「法規命令」對「醫師法」排除條款的「歐洲」一辭,做出「限縮 解釋」,應以醫師法生效日時的歐洲領域為原則,而非直接以「歐盟」來 解釋。
2. 基於法安定性原則,已經透過波蘭等地學歷通過國考的波蘭醫師,應該繼續承認其醫師身分。
3. 基於憲法上的精神,已經透過波蘭等地取得畢業文憑,有國考應試 資格的波蘭醫師考生,但尚未通過國考者,應該繼續承認其應考權若干年。
4. 尚未畢業的波蘭大學學生,基於第一條,不應承認其歐盟醫學生身分,而應該委由考選部日後另訂考試方法,通過者,方得參加醫師國考。
5. 尚未入學者,不應承認其歐盟醫學生身份,應該與其他國家醫學院一樣必須通過檢覈考之後,乃能參加醫師國考。
6. 為求減少波蘭學生與台灣醫學生的困擾與損失,衛生署應該以行政命令對醫師 法立即進行解釋,而非推託給立法部門,等待曠日費時的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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