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法官釋字525號,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需全具備以下三要件:
1.信賴基礎:指人民信賴政府會作某種決定的基礎,
可以是抽象法規範(如法律或行政命令),
也可以是具體個案的決定(如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
2.信賴表現:指人民因信賴國家之公權力作為將繼續有效,
而為有關自身權益之處置。
3.信賴值得的保護:人民信賴是否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查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本(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係於91年7月17日公布,而系爭波蘭等10國則於2004年5月1日加入歐盟,
故於此日之前入學者,並不具備信賴基礎,無適用信賴保護之餘地。
又觀察釋字525號該案之聲請人,其主張係於78年因信賴比敘規定而入伍服役,
84年考試院停止適用比敘規定,聲請人於86年考試及格,
87年實任文官並申請比敘被拒。
大法官指出:「惟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
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
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
始受信賴之保護。…並非謂凡服完四年預備軍官役者,
不問上開規定是否廢止,終身享有考試、比敘之優待,
是以在有關規定停止適用時,倘尚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
即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就本件而言,其於比敘優待適用期間,
未參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聲請比敘資格者,與前述要件不符。」
準此,於2004年5月1日後入學九大區醫學院者尚難構成信賴表現,
至少必須在2004年5月1日到修法施行前,至少參加一次醫師考試者,
方能有謂有信賴表現。
政府拿著維護全體國民健康的大纛,企圖對國外的畢業生刻意封殺,對國內的畢業生寬鬆放水,他們爭的是自身的既得利益,哪裡是維護全體國民的健康,請全國人民爭大眼睛,好好檢視他們。
回覆刪除你認為維護全體國民的健康
1. 只有國外醫學院畢業生,須嚴加考核?
2. 只有國內醫學院畢業生,須嚴加考核?
3. 國內國外醫學院畢業生,皆須用相同標準,嚴加考核?
所有有良知的國民,都知道答案,
只有利益既得者,不敢接受檢驗。
這是全體人民之福祉嗎?
請大家看清他們冠冕堂皇面具下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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