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教育部對波蘭醫學系學歷採認之合法性?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發布 )
第 8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波蘭不論是醫學系(六年制)或是學士後醫學系(四年制)均與國內相同科系(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修業期限不相當為何可以獲得學歷認定? 波蘭學歷雖已列入名冊,但不符合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卻可以取的教育部證明報考台灣考選部舉辦的醫師國家考試,這裡面是不是涉及公務人員解釋法條錯誤?
呼籲考選部各類科資格審議委員會請確實依法執行資格審核的法定責任拒絕應考資格不符者的報考申請案

五、應考資格、考試及格資格等撤銷之規定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3 條規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1.有第8 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2.冒名頂替者。 3.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4.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5.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涉及刑法偽造文書之刑責部分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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