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高醫鍾傅校長支持國外學歷認證之公開信

近日於網路驚見對本人的一些不實且未經證實的傳聞信件流傳,為避免這樣以訛傳訛的風氣在校園中繼續流傳,特以簡要文字說明如下:1.小兒確實於波蘭就讀牙醫學系,但如同所有獨立的孩子選擇就讀科系一般,這是小兒服完兵役後自己的生涯規劃,身為父母對於子女的決定與選擇只能默默支持,而目前各界對於外國學制之檢討與紛擾,身為醫界的一份子,更是一位學校管理者與醫學教育者,絕對樂見衛生署對此檢討與考量,並支持盡速訂出相關規範與法規。2. 關於傳聞中本人這兩星期會見侯彩鳳立委乙事描述,更是子虛烏有未經證實的扭曲,傳言繪聲繪影的描述見面頻率與內容,實在令人無奈,這種未經證實的傳言,希望經由今日的說明與澄清能停止繼續散播此類不實的言論。  希望以上簡短的說明能解除大家的疑惑,更期盼能停止類似這類未經證實與求證的文字繼續流傳,停止以這樣不實的文字造成的傷害與無奈,讓校園回歸寧靜與單純。 鐘育志 敬啟 98.04.29鍾副校長雖然有小孩在波蘭唸書,但也支持要有學歷認證好好為國內醫療把關,這是為民眾健康把關的好典範。不愧是深受敬重的副校長。

外國學歷議題事件緣起、現有問題與具體訴求

為什麼要推動醫師法四之一條修正案?依照現行醫師法四之一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醫師國家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國家考試。上述歐洲,依照醫師法施行細則規定,指歐洲聯盟會員國。換句話說,當初制定法律的意思是,如果是這些先進的歐洲國家的醫學院畢業的學生,回台灣可不經學歷認證,直接參加醫師國家考試,取得醫師執照。然而問題在於,在西元2004年以後,陸續有12個東歐國家加入歐盟會員國: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相對低廉的學費及較低的入學門檻,使得這些歐盟新成員的上述國家,儼然成為最吸引人的選擇。其中波蘭尤為甚者,許多波蘭醫學院的台灣代辦公司大張旗鼓的在台灣招生,在代辦公司的幫忙之下,只需通過簡單的面試及高額代辦費,便可以就讀波蘭的醫學院,並在完成學業後,因為現行醫師法四之一條規定,直接回台考照,在台灣行醫。現有問題:台灣健康醫療受到的威脅比較兩邊的學制,以台灣來說,標準醫學系需就讀七年,當中包括了一年見習以及一到二年不等的實習課程;參照美國的學士後四年制醫學系,當中也包含了一年半到二年的實習課程。為什麼實習如此重要?因為醫學是一種需要實地接觸病人,從病人身上學習的學問,以台灣現行的實習制度來說,就要求每個月在師長的陪同下,完成十個以上住院病人的問診以及身體檢查,以完成臨床訓練。

在波蘭醫學院四年或六年學制中,並未包含實習課程。此外,台灣學生在當地被編列為國際專班,與當地生分開授課,甚至被稱為專為台灣人設計的台生班,其教育品質我們難以樂觀。波蘭國際專班畢業後,因未在波蘭實習,無法在波蘭境內行醫,必須回到台灣就業。而這群基礎醫學與臨床醫學均沒有經過台灣政府鑑定的醫師,對台灣社會的健康是一大隱憂。而上述的波蘭地區只是其中一個例子,萬一我們遲遲沒有修改醫師法四之一條的規定,未來會有更多人藉由這樣的途徑,逃避台灣的大學聯招制度,取得學歷。而這批持有外國學歷的學生回台後,將會對台灣的社會健康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首先,台灣地區的醫學院每年均經過各大評鑑委員會的審核,以確定其教育品質;但外國地區的醫學教育卻沒有經過台灣政府的核定,貿然考照行醫,無法給予台灣民眾任何就醫的保障;其次,外國地區醫學教育的見實習教育,與台灣的醫學體系並不吻合,不論在醫病溝通與醫療環境的適應上,都需要更多時間,甚至對這些歸國醫學生重新進行見實習教育,才能確保臨床醫學的教學品質。如果我們忽略這些重要工作,完全不採取任何學歷認證的行動,為醫師的品質把關,如何確保台灣民眾就醫的安全與權益?另外,衛生署現行的醫師總額管控制度,規定每年台灣醫學院所能培養的醫師數目,這背後是有極深的涵義的:如果我們沒有對醫師總額進行管控,我們將會面對到台灣醫療體系與教育體系的破壞;為培養值得信賴的醫師與進行醫療研究,台灣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心力與資源,如果對於外來醫師不進行管制,無限制開放得結果將使得所有的教育努力化為灰燼,進而縮減教育資源,造成台灣醫學學術的退步,另外,醫師數目超出上限,將會造成一連串的惡性競爭,為了爭取病人而出現我們所不樂見的行為,對於這些問題,我們又怎能漠視?具體訴求:總結以上,台灣醫學生聯合會,堅決要求修改醫師法四之一條的相關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醫師國家考試者,均需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國家考試,以維護台灣民眾的健康與醫療體系的健全。

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波蘭台生不被當地承認的鐵証

THE RIGHT TO PRACTICE MEDICINE/DENTISTRYDental/Medical Diploma does not confirm either that you are entitled topractice the dental/medical profession in Poland or that you have obtainedthe full qualifications to practice the dental/medical profession in Poland.Obtaining diploma (with the degree of “Lekarz Dentysta/Lekarz”) confirmsonly that the dental/medical studies completed in Poland are compliant to theminimal requirements regarding the recognition of the professionalqualifications presented in the art. 34 and 24 of the Directive 2005/36/EC of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According to the Polish law, in order to obtain full qualifications leadingto obtaining the right to practice the profession, a person with the Polish “Lekarz Dentysta” or “Lekarz” degree diploma has to complete an obligatorypost-graduate internship (staz podyplomowy)that lasts 12 months (for DDS) or 18months (for MD) and pass the National Dental/Medical Exam (LDEP/LEP).In order to recognize the qualifications in another EU Member State and to begranted the full right to practice the profession of a dentist/doctor, eachcountry may impose some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dependent on the regulationsof appropriate Medical Chamber.---


連波蘭自己都不敢收連實習都沒有的波波

台灣呢------卻大開後門 衛生署要有所擔當 不要都推給立法院

2009年4月26日 星期日

所有持非台灣醫學院學歷畢業之學生依序通過教育部二 階段學歷甄試、台灣認可之醫療機構實習期滿且成績合格才可以持外國學歷參加台灣之 醫師國考

 網路連署請進

主題:所有持非台灣醫學院學歷畢業之學生依序通過教育部二 階段學歷甄試、台灣認可之醫療機構實習期滿且成績合格才可以持外國學歷參加台灣之 醫師國考
 
連署訴求:

應對所有持非台灣醫學院學歷畢業之學生進行質與量之管控,使其在總量管制之規定下,依序通過教育部二階段學歷甄試、台灣認可之醫療機構實習期滿且成績合格才可以持外國學歷參加台灣之醫師國考而取得醫師執照,唯有如此,人民的醫療品質才得以有所保障。不能有落日條款

 

說明:

 

1.台灣本土醫學系學生需經過嚴格的指考或甄選方能入學,篩選出來的1300位醫學生,必須熬過5年在校學習、一年至二年的實習及四至六年的住院醫師嚴格訓練,才足以成為在醫院為您健康把關的醫師。

 

2.自2004年十大東歐國家(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塞普勒斯)陸續加入歐盟,其醫療水準、學制及實習制度與台灣規定差異甚大。(這些地區有特別班只需經過代辦中心及面試,繳交一筆費用後即可出國就讀醫學院)赴東歐學醫的學生不需經過台灣任何把關體制,入學只需在臺面試即可前往該地就讀,且回國後不需實習即可直接考取醫師執照。

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給鬧版的小波波

我不反對國外醫師加入台灣的臨床服務
本土醫師壟斷醫療也不見得是好事

但國外醫師若透過不健全的制度量產進入市場,卻也是個大問題
至少要在公平的基準點上競爭,該實習的就要去實習,該通過的檢定考也不能逃避,證明了自己的實力,沒有人敢說話

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波蘭台生學歷不被美國承認的鐵証--

http://www.mbc.ca.gov/applicant/schools_recognized.html
Medical Schools Recognized by the Medical Board of CaliforniaThe following is a list of medical schools recognized by the Medical Board of California. To locate a particular school, click on the letter for the country where that school is located.

If a medical school is not listed on the recognized school list, the medical school is either unrecognized or disapproved.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eceived at an unrecognized or disapproved medical school is not acceptable for licensure in California.

Note: Students from some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medical schools may have deficiencies in their training and will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for licensure in California. Any training deficiencies will require remedial training prior to licensure in California.
可否告訴我們,波蘭醫學大學的國際班是不是屬於某種「international medical schools 」那have deficiencies in their training 這句英文是啥米意思?

接下來 還加上
Warning: Some recognized medical schools that teach in their native language are opening English language medical school programs. The English language programs are not recognized unless specifically stated, e.g., "University of Pecs Faculty Medicine" and "Pecs University Medical School English Program (6-year English Program)." The English language programs must apply for recognition and receive approval from the Medical Board of California for the education received from the English language program to be eligible to qualify an applicant for licensure requirements in California.

真是魚目混珠
要引資料可也得把資料看清楚啊

波蘭醫界的正規軍是以母語 波蘭語教學啊
這一段又再次強調除非特別註明 否則
這些學校以英文開班授課的學歷不承認

波蘭醫師明顯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大法官已有類似判例

依據大法官釋字525號,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需全具備以下三要件:
1.信賴基礎:指人民信賴政府會作某種決定的基礎,
可以是抽象法規範(如法律或行政命令),
也可以是具體個案的決定(如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
2.信賴表現:指人民因信賴國家之公權力作為將繼續有效,
而為有關自身權益之處置。
3.信賴值得的保護:人民信賴是否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查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本(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係於91年7月17日公布,而系爭波蘭等10國則於2004年5月1日加入歐盟,
故於此日之前入學者,並不具備信賴基礎,無適用信賴保護之餘地。


又觀察釋字525號該案之聲請人,其主張係於78年因信賴比敘規定而入伍服役,
84年考試院停止適用比敘規定,聲請人於86年考試及格,
87年實任文官並申請比敘被拒。
大法官指出:「惟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
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
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
始受信賴之保護。…並非謂凡服完四年預備軍官役者,
不問上開規定是否廢止,終身享有考試、比敘之優待,
是以在有關規定停止適用時,倘尚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
即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就本件而言,其於比敘優待適用期間,
未參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聲請比敘資格者,與前述要件不符。」
準此,於2004年5月1日後入學九大區醫學院者尚難構成信賴表現,
至少必須在2004年5月1日到修法施行前,至少參加一次醫師考試者,
方能有謂有信賴表現。

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波波的謊言---波蘭醫師的真面目(醫聲論壇轉貼)

對波波而言只剩一個嚴肅的議題值得探討,即台生赴笈波蘭前,曾請教考選部、教育部學歷認證疑義,認可波蘭為歐盟成員,學歷獲教育部認定。這件事的時空背景如下:當初詢問的國家都是在2004年以後才加入歐盟,而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九一00四五一一三號令修正發布全文的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而醫師法施行細則公布施行之時,這些國家顯然只侷限於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義大利、西德、愛爾蘭、英國、丹麥、希臘、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蘭和奧地利。這些2004年以後才加入歐盟的國家,其醫療教育水準和醫療品質和上述國家相較之下是否能獲得我們同等的信認,依客觀的資訊應可認定為否定的,故不能當然適用本條法律,依原立法目的本應無疑問,所以問題出在當初政府官員認定可以適用的理由。背後有無立委施壓或者有無任何利益輸送?如果當初是藉由不法的手段讓政府官員做出這樣的解釋,這項解釋自始無效,爭議根本不存在,司法機關和監察院甚至該主動介入偵辦。如果當初政府官員的解釋是出自個人自由意志,衡量時空環境做出判斷,我們雖然遺憾這個判斷是錯誤的,確實也不得不承認存在所謂信賴利益的問題,然而我必須強調這個利益存在的基本要件之一是政府當時做出這樣判斷的背後沒有涉及任何不法的作為。但即便如此,請容許我在此提醒現任的政府官員一件事,你們要保護的利益並不只限於有爭議的這群,我們國家兩千三百萬人之所以同意對我們受教育權(不是想念醫學系就可以念)和工作權(不是想當醫師就可以當)做出受限制的讓步,是因為我們相信這樣的制度對於公眾利益和全民福祉是正面的,我們相信這些管制帶來的好處超出造成的權利受損。你們對於國家體制和人民健康安全的維護肩負著的責任毋寧更為重大!如果你們衡量不設限制逕行承認學歷可能危及我國的醫學教育體制和全民健康,做出限制就有其合法、合理和必要性。或許,現階段要補償這些主張受信賴利益保護的人還不遲,針對這些持爭議地區外國學歷的人,命其補足法律規定必要的見習、實習訓練課程,針對確實有爭議的這群設置階段性的特別學歷認證,其目的在汰除程度明顯不足者,故認證考試宜以及格與否作為篩選標準。同時,盡快修法弭除任何可能造成潛在爭議的規定,修法之後對於外國學歷承認與否,一律以只通過一定比例學歷認證的方式篩選(但其比例不得高於現行制度下要取得國內醫師執照的比例:取得入學資格的比例 乘以取得醫師國考執照的比例),目的在只容納最優秀的一群回國服務加入競爭,要藉由開放競爭刺激進步,我們只需要最頂尖的一群。不要奢望一個皆大歡喜的圓滿結局,滿足甲方需求的同時就是侵害乙方的權利,反之亦然,你們能做的只有兩害相權取其輕,做出決定之後再設法彌補善良(整個過程完全無任何不法的舉止)受害的一方,哪一個決定造成的危害較小、損失相對較可能彌補,那個決定就是好的決定,也一定能得到多數人的支持!另外,我想呼籲持爭議地區學歷的人,不要再試圖藉由攻擊台灣醫學教育制度和醫師醫學生的素質來達到你們要求開放的目的,這樣只是替自己製造更多反對和敵意,畢竟即使你們能證明台灣還不夠好,也不當然證明了你們的能力!請再容許我問一個問題:你們如果不滿意台灣的醫療水準和品質而要向外國的醫療系統尋求協助時,你們當中會有人不辭千里花費巨額金錢前往捷克、波蘭或羅馬尼亞就醫?你們念的學校好壞與否我們真的無從得知,我們只能以眾所皆知的外國一流學府來比較,但顯然你們的學校還不在無庸置疑、素有好評的這一群。

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台灣醫界!邀請大家來當英雄 (轉貼PCDVD.Mobil01)

(轉貼PCDVD.Mobile.口木)
相信各位最近常聽到「波波」一詞,不管你現在是學生、實習生還是住院醫師,甚至是主治醫師或主任,也不管你是西醫還是牙醫,希望看完此篇文章,能夠振奮您心。終於,牙醫與西醫能手牽手,好好團結起來,終結在波蘭大量走後門有錢又自稱自己是「醫學生」,還宣稱自己的醫術比台生強,態度更親切,將會是病人的首選。

但事實我們都知道的,他們一開始就只要給代辦一筆經費,加上口試,不需筆試也不需要任何條件,就可以去波蘭讀醫學系或牙醫系。去那裡就讀中有護士,有體育系的,有學測41級分,甚至有高職、五專生!去到了那裡,他們過著逍遙自在且優渥的生活,開著跑車,到處遊玩,整天忙著經營部落格及反戰台灣波波文,過了四到六年,直接回台灣參加醫師國考。考過了,就領取醫師執照,可直接開業或當住院醫師。沒過的波波,也可以在醫院當住院醫師,光是去年中山醫學院就有七位來是波蘭的住院醫師,今年代辦中心已經送走了兩百多位去波蘭”深造”,而且人數一年多於一年,目前在那總共有七百多位醫學生等著回來。回台的波蘭醫師甚至不是走最累的四大科,而是當紅的小科。(更令人匪夷所思是...為什麼這些波波在波蘭畢業後,沒有資格在當局考醫師執照,卻有資格回台灣考照也不需要經過見實習制度,很不公平也是個大漏洞!根本就是醫生保證"台生班"!!!)

此時,地球另一端的…台灣,有一群很辛苦整天與課業奮鬥的醫學生,與永遠都是睡眠不足的實習生,和忙到過年沒辦法回家的住院醫師,只要是在台11所醫學院,光是進入醫學系或牙醫系就不簡單,加上西醫七年,牙醫六年的繁忙課業與紮實的實習訓練,最後才有資格參與醫師國考。相比較下,您覺得這樣公平嗎?很不合理,甚至荒謬,但…今天的您看到這篇文章就對了!您也有辦法阻擋這些波波生(方法後面會講,必看!!!),我們要來合理化,並非完全阻斷任何人回台成為醫生,就好比菲律賓越南等地,過了美國UMSLE step 1 & 2或教育部的學歷鑑定考試,才具有資格參加台灣醫師國考,雖然沒在台實習,但至少這樣的制度合理多了,也比較沒爭議。所以我們的訴求只是希望政府能夠「把關」,維持台灣高等的醫療水準,保障國人的身體健康及避免未來不必要的醫療疏失。

要通過目前的草案,程序如下:1)具體的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之草案--> 2)衛生署擬定此項法案--> 3)送請立法院審議(預計下個月表決)。所以現在是關鍵時刻我們要讓各位立委瞭解此議題,希望在下個月的時候能順利的三讀通過。希望大家一起來行動,不要再一直坐在電腦前,不要再一直嘴巴「波波波波波波波」了,我已經把懶人包都打好了,您只要把懶人包印出來,添加一些自己的簡介(比較有誠意),簽完名後,寄出去就行了,小的不知道花了多少青春歲月整理立委資料及製作懶人包,就是希望能幫大家做點事。也希望您拿起筆來,不只幫幫自己,也同時幫到您在醫院一起奮鬥的左鄰右舍的好伙伴,有一個比較好的醫療環境。


1)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葉金川 信箱 http://alturl.com/tpkp
及私人信箱 yestaipei@gmail.com
和他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yestaipei (歡迎上去留言)
衛生署署長也有懶人包(點選下載)因為他有權決定此提案該不該
通過,所以他也很重要,希望有心的各位與他反應一下囉。他是關鍵人物。

2)以下是這屆的完整立委名單(點選下載),及他們聯絡方式。最好是能把懶人包(點選下載)印出來寄出去以表示我們的誠意(希望不要用粗語,像是死波波仔等字,禮貌點吧^_^),粗體可用螢光筆加強,記得加上自己的簡介(50-100字即可)以及聯絡方式(他們通常在收到信件後會聯絡您),最後簽上姓名及日期就可了。如果不知道選哪位立委,可以選自己家鄉的立委,就算不是當初給予一票的那位,但沒關係,相信您未來那可能的一票,多少有些影響力的。沒時間的,務必還是要寄給一個立委;有時間,就多寄給兩位三位四位立委等等,越多越好。如果再不知道要給哪位立委,我有些建議名單,如丁守中、朱鳳芝、李俊毅,林淑芬,邱議瑩,高志鵬,黃昭順,管碧玲,蔣孝嚴,鄭金玲,賴清德,鄭汝芬,徐中雄,黃偉哲,蔡正元,王幸男,李嘉進,徐少萍,涂醒哲,蔡同榮,盧秀燕,謝國樑,柯建銘,黃淑英,李鴻鈞,周守訓,林益世,陳秀卿,陳節如。其實每位立委都不錯,這只是我要寄出去的名單,供您參考。


希望大家把這篇文章散播出去,不管是轉到各班版也好,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也好,或用email轉寄給所有的人都可,都算是盡一份心力。

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波蘭台生?

目前波蘭台生家長和衛生署官員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是否適用???
大法官釋字525的解釋來說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5 雖然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也需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而因公益之必要理由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使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因信賴舊法上之利益,卻因為修改、廢止法令而蒙受其害時,政府與立法機關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使人民減輕損害。 故這是法律因信賴保護原則而不溯及既往的主要原因但信賴保護原則也是有所前提否則必然遭到濫用
簡單地講一下:
1.信賴需值得保護:反之若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 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2.需有信賴要件:反之若主張者純屬願望、期待但未有實質作為以表現其信賴之事實 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3.舊法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主張者是否具備?反之也不值得保護。

再看《醫師法》的考試具備要件:第2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第4-1條: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 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 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今天依醫師法許可考試的要件主要有兩點:1.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2.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也就是說這兩個要件是缺一不可,但波蘭醫學院其未有實習訓練課程,亦未有測驗及格那即使他們可辯稱在4-1的九大區域內可省除教育部學歷甄試程序,但該學院未有實習課程,也未達到該法第二條應考試之標準。但波蘭學生為何尚能回台灣後直接應國家考試? 除代表教育部與考試院在此法裁量上有重大瑕疵,應依法要求波蘭醫學生受實習經驗後方能考試外,波蘭醫學生與家屬以波蘭醫學院文憑為準要求學生應有考試之權利,除違反醫師法第二條應有實習及格的要件外,在方式上亦未註明該生未受實習課程及格在這一點也有符合行政程序法119條內『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而受益者信賴不值得保護之定義。

既然波蘭醫學生未到達醫師法應考試之必要條件且有提供不正確資訊與不完全陳述,那何來應信賴保護原則而設落日條款保障權利之有? 此外我們再看信賴保護與公益之權衡。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者,除應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外,必須審酌符合信賴保護之利益的性質以及衡量公益與私益之保障何者具有較高價值。 倘形成信賴利益之事實關係為過去存在之事實,制定法規溯及既往的使相對人遭受不利之結果,原則上不得為之;倘制定法規係針對將來發生之事實關係而適用,且公益因此而獲致益處顯然大於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私益者,則特設朔及既往條款亦得非法所不許。 今天讓波蘭醫學院在台就職之權益,與全台民眾與全民健保醫療品質之權益誰重誰輕而是否得特別設定朔及既往條款,並要求波蘭醫學生應在台接受實習訓練合格後方准考試以作為波蘭醫學生在修法後損害之補償,才是修法者應考慮之問題。
故真正問題在於波蘭醫學生未有實習合格的問題故以往波蘭醫學院考試合格的醫師也是有問題的,此為重大行政瑕疵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0條之規定:『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 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以維護依法行政之公平性與安定性,也是為醫療品質把關實際之作為

波蘭台生以落日條款主張應享有考試之權力若無實習合格之要件,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若修法者不顧其意執意設落日條款,可考慮主張大法官解釋落日條款是否違憲。

對波蘭台生問題----具體建議

1.. 以「法規命令」對「醫師法」排除條款的「歐洲」一辭,做出「限縮 解釋」,應以醫師法生效日時的歐洲領域為原則,而非直接以「歐盟」來 解釋。
2. 基於法安定性原則,已經透過波蘭等地學歷通過國考的波蘭醫師,應該繼續承認其醫師身分。
3. 基於憲法上的精神,已經透過波蘭等地取得畢業文憑,有國考應試 資格的波蘭醫師考生,但尚未通過國考者,應該繼續承認其應考權若干年。
4. 尚未畢業的波蘭大學學生,基於第一條,不應承認其歐盟醫學生身分,而應該委由考選部日後另訂考試方法,通過者,方得參加醫師國考。
5. 尚未入學者,不應承認其歐盟醫學生身份,應該與其他國家醫學院一樣必須通過檢覈考之後,乃能參加醫師國考。
6. 為求減少波蘭學生與台灣醫學生的困擾與損失,衛生署應該以行政命令對醫師 法立即進行解釋而非推託給立法部門,等待曠日費時的修法程序。

教育部對波蘭醫學系學歷採認之合法性?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發布 )
第 8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波蘭不論是醫學系(六年制)或是學士後醫學系(四年制)均與國內相同科系(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修業期限不相當為何可以獲得學歷認定? 波蘭學歷雖已列入名冊,但不符合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卻可以取的教育部證明報考台灣考選部舉辦的醫師國家考試,這裡面是不是涉及公務人員解釋法條錯誤?
呼籲考選部各類科資格審議委員會請確實依法執行資格審核的法定責任拒絕應考資格不符者的報考申請案

五、應考資格、考試及格資格等撤銷之規定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3 條規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1.有第8 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2.冒名頂替者。 3.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4.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5.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涉及刑法偽造文書之刑責部分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衛生署立場?落日條款

衛生署有必要為波蘭台生量身增訂一個法律排除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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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波蘭台生議題上,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本來就寫得清清楚楚:只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九個地區或國家才能免除檢覈考。但綜觀這九地,除了歐洲以外,全部都是單一國家或主權領土,唯獨「歐洲」是以地名指稱。依照法律解釋中,目的解釋的原則,歐洲應當是指在該條修訂之時,人們普遍認定的歐洲國家才是,而非逕自解讀為歐盟。 否則,英國尚未加入歐盟,但是有誰會認為英國不在歐洲?有誰敢否定英國是歐洲國家?相反的,土耳其也多次申請加入歐盟,但尚未成功;在該條文修訂之時,立法者所認定的歐洲國家,如果就是歐盟,那麼倘若按照歐盟擴張的進度,土耳其、白俄羅斯、賽普勒斯、喬治亞、俄羅斯等國,都將是歐盟的一部份。 但是就醫師法立法意旨來考量,醫療水平才應該是歐洲國家獲得例外條款涵蓋的理由,就這點來看:英國雖非歐盟國家,但是醫療水平卻遠高於歐盟國家中的波蘭,而與其他核心歐盟國家相近。 行政機關負有統一解釋行政院所立法規之責如果衛生署認定醫師法所謂歐洲就是歐盟,那麼多年多次英國醫師來台,應該在例外條款之列;但事實上,衛生署已經多次以英國為歐洲國家理由,許可考生免檢覈考,即可知衛生署並非以歐盟來解釋歐洲國家,而是以立法意旨中,德英法等等先進歐洲國家來解釋。 如今衛生署明知波蘭雖為歐盟邊陲新進國家,醫療水平遠遜於傳統歐洲國家,對於有計畫、大規模式的試圖以波蘭為歐盟一員而放行,這豈非怠忽職守,又豈能免除圖利特定他人之嫌疑。 問題根本不在立法院所修訂的法條上有漏洞,而是衛生署刻意放水,立法院自然有權力變更法律規定,但無須把「漏洞」想當然耳地視為法律問題,更無須針對某事件而訂定附帶條件的落日條款。 由於台灣醫界反彈聲浪(也包括已經安全上壘的波蘭醫師),都樂見訓練質量均不足的波蘭台生繼續輸入台灣,若就學中的波蘭台生由立法院幫衛生署擦屁股而順利過關,下一步自然得走上司法途徑,以平息眾怒。 由於修法倘若成真,波蘭台生所蒙受的最大損失,只是得多參加一個檢覈考而已,通過之後,仍舊可擔任醫師。檢覈考之難,在於為臺灣民眾健康把關,讓國外學生能證明自己有實力與其他台灣本土醫學生競爭,若要用法律為這六百人增訂落日條款,只是徒然自貶身價。 更重要的議題其實是:協助這些因為衛生署解釋上的疏失,而遠赴重洋就讀的考生,對其信賴利益保護的侵害,申請國家賠償;而立法院只需居於監督者角色,追究衛生署行政責任即可。又何須只為六百人不想多考一個檢覈考,而大費周章? 修法應該是針對整個國家人事任用的方向而設計,而波蘭考生為數目有限、損失也有限的特定第三人,應責成衛生署自行處理即可,不應該是立法院所需要為之考慮的。

於波蘭習醫漏洞的緣起...

於波蘭習醫台灣學子們的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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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歐國家波蘭已經成為取得醫師資格的終南捷徑;
而第一批「抄捷徑」的留學生,已經陸續投入國內醫療市場。這個變數,很有可能影響台灣醫界生態,甚至危及醫療品質。二○○四年歐盟東擴,造成經貿版圖挪移,但除了區域經濟面向的改變之外,這趟整合,卻也悄悄為台灣醫療產業埋下了新的變數。 事實上,波蘭在○三年舉行加入歐盟的公投時,不少留學代辦已經摩拳擦掌,搶向各波蘭醫科大學簽訂國際班招生授權,每年掌握亞洲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個招生名額只要通過英語面試並繳交學費,就能赴波蘭修習四年制的「學士後醫學系」,沒有大學學歷的學生,可以選擇六年制醫學系或五年制牙醫學系。整體來說,波蘭醫學系國際班的入學門檻,相較台灣醫學系寬鬆許多。
波蘭台生回國後不必通過學歷甄試也缺少臨床醫學實習經驗,就能參加醫師資格國考在全世界國家醫師養成教育,不可能發生直接跳過臨床實習這階段而成為醫師,現在在教育部和衛生署漠視之下,台灣卻出現許多沒臨床經驗的所謂波蘭醫師.
赴波蘭習醫的人數,目前已從個位數暴增至百餘人 ,每年更以等差級數成長,到 ○八年已有六百五十四人就讀各醫學大學的國際班,對比台灣醫學系每年產生一千三百名畢業生,未來台灣醫界的新血,至少將有超過一成是受波蘭醫學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