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有必要為波蘭台生量身增訂一個法律排除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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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波蘭台生議題上,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本來就寫得清清楚楚:只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九個地區或國家才能免除檢覈考。但綜觀這九地,除了歐洲以外,全部都是單一國家或主權領土,唯獨「歐洲」是以地名指稱。依照法律解釋中,目的解釋的原則,歐洲應當是指在該條修訂之時,人們普遍認定的歐洲國家才是,而非逕自解讀為歐盟。 否則,英國尚未加入歐盟,但是有誰會認為英國不在歐洲?有誰敢否定英國是歐洲國家?相反的,土耳其也多次申請加入歐盟,但尚未成功;在該條文修訂之時,立法者所認定的歐洲國家,如果就是歐盟,那麼倘若按照歐盟擴張的進度,土耳其、白俄羅斯、賽普勒斯、喬治亞、俄羅斯等國,都將是歐盟的一部份。 但是就醫師法立法意旨來考量,醫療水平才應該是歐洲國家獲得例外條款涵蓋的理由,就這點來看:英國雖非歐盟國家,但是醫療水平卻遠高於歐盟國家中的波蘭,而與其他核心歐盟國家相近。 行政機關負有統一解釋行政院所立法規之責。如果衛生署認定醫師法所謂歐洲就是歐盟,那麼多年多次英國醫師來台,應該在例外條款之列;但事實上,衛生署已經多次以英國為歐洲國家理由,許可考生免檢覈考,即可知衛生署並非以歐盟來解釋歐洲國家,而是以立法意旨中,德英法等等先進歐洲國家來解釋。 如今衛生署明知波蘭雖為歐盟邊陲新進國家,醫療水平遠遜於傳統歐洲國家,對於有計畫、大規模式的試圖以波蘭為歐盟一員而放行,這豈非怠忽職守,又豈能免除圖利特定他人之嫌疑。 問題根本不在立法院所修訂的法條上有漏洞,而是衛生署刻意放水,立法院自然有權力變更法律規定,但無須把「漏洞」想當然耳地視為法律問題,更無須針對某事件而訂定附帶條件的落日條款。 由於台灣醫界反彈聲浪(也包括已經安全上壘的波蘭醫師),都樂見訓練質量均不足的波蘭台生繼續輸入台灣,若就學中的波蘭台生由立法院幫衛生署擦屁股而順利過關,下一步自然得走上司法途徑,以平息眾怒。 由於修法倘若成真,波蘭台生所蒙受的最大損失,只是得多參加一個檢覈考而已,通過之後,仍舊可擔任醫師。檢覈考之難,在於為臺灣民眾健康把關,讓國外學生能證明自己有實力與其他台灣本土醫學生競爭,若要用法律為這六百人增訂落日條款,只是徒然自貶身價。 更重要的議題其實是:協助這些因為衛生署解釋上的疏失,而遠赴重洋就讀的考生,對其信賴利益保護的侵害,申請國家賠償;而立法院只需居於監督者角色,追究衛生署行政責任即可。又何須只為六百人不想多考一個檢覈考,而大費周章? 修法應該是針對整個國家人事任用的方向而設計,而波蘭考生為數目有限、損失也有限的特定第三人,應責成衛生署自行處理即可,不應該是立法院所需要為之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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