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衛生署立場?落日條款

衛生署有必要為波蘭台生量身增訂一個法律排除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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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波蘭台生議題上,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本來就寫得清清楚楚:只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九個地區或國家才能免除檢覈考。但綜觀這九地,除了歐洲以外,全部都是單一國家或主權領土,唯獨「歐洲」是以地名指稱。依照法律解釋中,目的解釋的原則,歐洲應當是指在該條修訂之時,人們普遍認定的歐洲國家才是,而非逕自解讀為歐盟。 否則,英國尚未加入歐盟,但是有誰會認為英國不在歐洲?有誰敢否定英國是歐洲國家?相反的,土耳其也多次申請加入歐盟,但尚未成功;在該條文修訂之時,立法者所認定的歐洲國家,如果就是歐盟,那麼倘若按照歐盟擴張的進度,土耳其、白俄羅斯、賽普勒斯、喬治亞、俄羅斯等國,都將是歐盟的一部份。 但是就醫師法立法意旨來考量,醫療水平才應該是歐洲國家獲得例外條款涵蓋的理由,就這點來看:英國雖非歐盟國家,但是醫療水平卻遠高於歐盟國家中的波蘭,而與其他核心歐盟國家相近。 行政機關負有統一解釋行政院所立法規之責如果衛生署認定醫師法所謂歐洲就是歐盟,那麼多年多次英國醫師來台,應該在例外條款之列;但事實上,衛生署已經多次以英國為歐洲國家理由,許可考生免檢覈考,即可知衛生署並非以歐盟來解釋歐洲國家,而是以立法意旨中,德英法等等先進歐洲國家來解釋。 如今衛生署明知波蘭雖為歐盟邊陲新進國家,醫療水平遠遜於傳統歐洲國家,對於有計畫、大規模式的試圖以波蘭為歐盟一員而放行,這豈非怠忽職守,又豈能免除圖利特定他人之嫌疑。 問題根本不在立法院所修訂的法條上有漏洞,而是衛生署刻意放水,立法院自然有權力變更法律規定,但無須把「漏洞」想當然耳地視為法律問題,更無須針對某事件而訂定附帶條件的落日條款。 由於台灣醫界反彈聲浪(也包括已經安全上壘的波蘭醫師),都樂見訓練質量均不足的波蘭台生繼續輸入台灣,若就學中的波蘭台生由立法院幫衛生署擦屁股而順利過關,下一步自然得走上司法途徑,以平息眾怒。 由於修法倘若成真,波蘭台生所蒙受的最大損失,只是得多參加一個檢覈考而已,通過之後,仍舊可擔任醫師。檢覈考之難,在於為臺灣民眾健康把關,讓國外學生能證明自己有實力與其他台灣本土醫學生競爭,若要用法律為這六百人增訂落日條款,只是徒然自貶身價。 更重要的議題其實是:協助這些因為衛生署解釋上的疏失,而遠赴重洋就讀的考生,對其信賴利益保護的侵害,申請國家賠償;而立法院只需居於監督者角色,追究衛生署行政責任即可。又何須只為六百人不想多考一個檢覈考,而大費周章? 修法應該是針對整個國家人事任用的方向而設計,而波蘭考生為數目有限、損失也有限的特定第三人,應責成衛生署自行處理即可,不應該是立法院所需要為之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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